今年6月,教育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对适应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需要,推动学校营养与健康工作,规范学校营养与健康相关管理行为作出要求。近期,大余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及未成年人保护检察职能时发现,县域部分中小学校园内小食品店、超市存在售卖卤蛋、辣条、巧克力等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长期食用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会增加未成年人的肝、肾负担,对其成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产生诸如肥胖或营养不良、踽齿、心血管疾病的风险。
经走访调查并查阅相关法规文件后,该院认为案涉校园内小食品店、超市所售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依照《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属于不得向中小学和幼儿园提供的食品品种。校园内小食品店超市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致使未成年人健康权益无法保障,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院在立案调查的基础上,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园内小食品店、超市所经营食品品种及类型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校园内小食品店,超市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营养健康指南,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
大余县检察院通过持续聚焦校园食品安全与学生健康问题,不断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活动宗旨。
(万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