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3年8月9日,郑某和谢某明知拉运的货物是假冒伪劣成品卷烟,且自身没有烟草制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仍受雇从广西拉运货物至江苏等地,约定报酬为每人每趟2000元。同时雇主安排吴某打头阵探路,为二人通风报信。当三人行使至大余高速路段时被大余县公安局及烟草专卖局发现并追入广东省境内后,查扣了其货车及货车上装载的涉“中华”“芙蓉王”等七个品牌3748条卷烟。经鉴定,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894540元。
大余县人民检察审查认为,郑某、谢某和吴某在明知其拉运的货物系伪劣烟草制品情况下而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人到案后郑某、谢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吴某到案后拒不如实供述,经办案机关释法说理后最终承认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大余县检察院廖宝娟、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