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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巡回”检察与罪犯申诉权利保障
时间:2020-10-20  作者:卢金增 任磊 李峰  新闻来源:  【字号: | |

   “派驻+巡回”检察模式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创新。当前,“派驻+巡回”监狱检察的着力点在于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这就需要深入推进“派驻+巡回”,切实提升罪犯改造质量、维护监管秩序、保障罪犯权益。罪犯申诉权是罪犯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权在刑罚执行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罪犯申诉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着监管秩序安全稳定,影响罪犯改造质量。笔者认为,加强罪犯申诉权监狱检察保障,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健全罪犯申诉维权普法教育机制。工作中发现,很多罪犯对申诉权缺乏充分了解和正确认识,导致不会申诉、不当申诉、违规申诉等问题频发。这说明,针对罪犯申诉权行使等权利教育方面还做得不到位。一直以来,承担罪犯普法教育的两大主体分别是监狱和派驻检察室,监狱干警因法律专业能力有限,在罪犯普法教育中难以系统、全面、有效解决罪犯申诉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派驻检察室虽然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技能,但精力主要放在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监管活动方面,对罪犯权利教育重视程度不足。当前,在“派驻+巡回”模式下,巡回检察分担了派驻检察的部分监督任务,派驻检察承担了更多基础性工作,可以利用经常在监狱一线工作的便利,加强对罪犯申诉的法治教育,建立申诉法治教育常态化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罪犯依法申诉维权课堂,让罪犯正确认识和行使申诉权,减少盲目申诉和无理申诉。另外,要定期与申诉的罪犯谈话,全面了解罪犯申诉的理由和案件情况,做好详细的谈话记录和罪犯申诉情况记录。认为罪犯申诉理由正当的或者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的,应撰写审查意见书,并向申诉部门及时转交罪犯申诉材料和罪犯申诉审查意见。同时,要加强事后跟踪,及时将申诉进展情况告知罪犯,保障罪犯的知情权。对于申诉理由不正当的,要发挥法律业务专长,向罪犯释法说理,详细说明申诉不正当的原因并予以及时纠正,真正起到申诉过滤器的作用。通过对罪犯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稳定罪犯情绪,防止申诉成为部分罪犯逃避劳动、抗拒改造的借口。对于假借申诉之名,实为蓄意破坏监管秩序、抗拒改造的罪犯,则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建议监狱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二是提高罪犯申诉检察保障的规范化水平。虽然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都规定,监狱对于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处理。但实践中,不少监狱执法主体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能力,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是否正当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应当完善监狱向派驻检察定期汇报申诉信息制度,监狱应定期全面、客观地将受理罪犯申诉情况向派驻检察汇报。检察机关根据监狱汇报的情况和日常检察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建立“罪犯申诉”数据分析库,形成罪犯申诉信息档案,一人一档,由派驻检察室安排专人管理,对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进行动态监督和全程监督。通过统一管理罪犯申诉信息,并对所有的罪犯申诉情况进行存储分析处理,对罪犯申诉进行正当性分析,作出处理意见,并着力发现申诉背后可能涉及的司法不公、执法过错等深层次问题。

  三是完善巡回检察集中处置申诉案件制度。在定期巡回检察中,成立专门的巡回检察申诉处置委员会,委员会由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主导,邀请法官、律师、侦查人员、法学专家、鉴定人员等专家以及人民监督员、代表委员共同参与,定期开展以罪犯申诉为主题的巡回检察。对于监狱罪犯刑事申诉,巡回检察申诉处置委员会要查阅、分析罪犯申诉材料,详细询问罪犯,制作询问笔录,开展罪犯申诉评审研究,对罪犯申诉材料进行深入调查和论证,判断申诉事实和材料的真实性。对于不属实的申诉,要做好服刑人员的说理息诉工作。对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裁判可能存在错误,或发现原有证据之间有矛盾、证据真实性存疑,或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况,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应当将申诉材料及审查意见通过组织巡回检察的检察机关按规定移送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办理,并跟踪监督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回复。

  四是探索完善罪犯申诉获得律师帮助保障机制。为罪犯申诉、律师履职搭建平台,通过在派驻检察室设置律师轮流值班、预约接待等多种方式,为律师代理罪犯申诉提供便利。建立派驻检察听取律师意见以及就罪犯申诉案件处理的互动交流机制,研判、解决罪犯申诉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对罪犯申诉获得律师帮助权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切实保障代理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罪犯获得律师帮助权等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鲁北监狱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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