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偷越国(边)境案提起公诉,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某、叶某某依法判决。
经审查,2019年6月,被告人谢某某、叶某某在被缅甸“高薪”工作的诱惑鼓吹及利益驱使下,与他人共同商议前往缅甸务工。同年6月14日,谢某某、叶某某等人乘飞机至云南边境,通过“蛇头”偷渡至缅甸,期间,谢某某、叶某某在当地赌场内从事服务行业;同年9月份,谢某某、叶某某意识到“淘金梦”破碎后,先后通过“蛇头”偷渡至云南边境后乘飞机回国。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叶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鉴于其二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张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