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十九届人大四次
会议材料(二十三)
大余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4年1月10日在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曾伟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3年工作回顾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检察机关拼搏奋进、担当实干的一年。县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高质量发展主线,扎实践行“强基础、提质效、树品牌、赢满意,打造成色更足的先进基层检察院”工作目标,奋力服务大局、服务人民,全面提升法律监督品质,实现了检察工作新跃升。
这一年,我们着力统筹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全局,突出抓了“三件大事”:
——始终紧扣政治忠诚这条主线,着力打造检察机关的最亮本色。我们坚持“一切从政治上看”,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组织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系列宣讲,人员全部动起来、阵地全部用起来,引导干警从党的创新理论中寻思路、求方法、找答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重大事项向县委请示报告15次,县委议定事项第一时间传达落实。积极接受市检察院和县委政法委联合政治督察,以实际行动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坚决扛起法律监督这个主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最大关切。我们牢记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下大力气破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自我监督问题。在敢于监督上依法亮剑,建立刑事案件预审查模式,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26件,“两项监督”①案件数成倍上升;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和社会治理难点堵点,以检察建议纠正各类违法情形66件。在善于监督上巧用智慧,跟上数字化发展趋势,推进与行政执法机关数据共享,发现深藏其中的监督线索90余条,成案14件。发挥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外脑”作用,协助监督办案27件,确保了检察监督更专业精准。在自我监督上刀刃向内,严格执行“三个规定”②,全面落实“逢问必录”,记录报告51件;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联合开展线索摸排、廉政谈话、检务督察11次,坚决防止“灯下黑”。
——牢牢抓住办案质量这根主轴,切实彰显公平正义的最美价值。我们牢记案件质量就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检察履职的最大价值就是公平正义。严格把好“评查关”,注重发挥检委会和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参谋作用,重大案件做到全面评查,评查各类案件27件,综合业务质效居全省第一方阵。精心绘好“晴雨表”,把握案件质量考评内在逻辑和司法规律,每周一通报、每月一调度、每季一讲评,有力促进了办案提质,46项核心业务指标中,26项指标获评优秀,9项指标大幅提升,2件案件获评全市典型案例。打准用好“问责板”,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程序,梳理办案质量隐患点44个,提出78条具体防控措施;以考核激发办案求极致的源动力,给干警“量体裁衣”定考核指标,实现奖勤罚懒、奖优惩劣。
各位代表,在抓关键、保重点的同时,我们始终做到“四个时刻不忘”,有力推动检察工作质量更高、成色更好。
(一)时刻不忘服务大局,以检察履职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重拳出击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受理审查逮捕73件98人,公诉147件209人,重点惩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毒等严重暴力犯罪,批捕起诉27人,妥善办理池江校园门口王某驾车撞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黄某放火烧妻涉嫌故意杀人等一批大要案,坚决维护了群众安全和大局稳定。持续释放除恶务尽的强烈信号,成功起诉逃往境外多年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黄某某。惩治电信网络诈骗,起诉上下游关联犯罪48人,追回经济损失63万元。深化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行动,如办理韩某虚假宣传保健品“坑老骗老”犯罪案,帮助30余名老年人发还受害款6万余元。
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损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犯罪,起诉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4件8人,如对徐某利用空壳公司包装成大集团诈骗某企业500万余元一案,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倾力护航乡村全面振兴。扎实开展驻村帮扶,选优配强3名干警挂点黄龙镇大龙村,通过打造绿色生态乡村不断壮大集体经济,村集体年收入达102万元。坚守乡村振兴绿色发展底线,惩处破坏乡村绿水青山犯罪7人,主动跟进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与行政机关共建生态保护多元共治模式,补植复绿1000余亩,督促缴纳生态修复费30万余元。精准对接乡村法治需求,组建法治宣讲团,到乡镇、乡村学校进行“订单式”普法20余次;创新办案模式,到当事人乡镇或案发地村委会上门开展公开宣告、听证16次,推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二)时刻不忘人民司法,以法治力量增进民生福祉
服务群众更加用心用情。提升硬件配置,投入100万余元,改建升级12309检察服务中心,打造“一站式”服务综合平台,实现群众办事只跑一次。强化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建立民事支持起诉③协作机制,帮助、支持12名老年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通过诉讼方式拿到赡养费、抚养费、追讨欠薪65万余元。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向28个困难家庭发放救助金31万元,人均救助金额同比上升20%,救助率居全省前列。
化解矛盾更加担当主动。创新轻罪治理模式,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④,促成因邻里纠纷、偶发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和解11件。推行一体化办案机制,聚焦工伤社保、土地争议等领域,“如我在诉”化解行政争议9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如谢某诉某行政单位行政补偿案,通过搭建辨法析理的听证平台,助4人顺利拿到12万余元的补助款。创设“五步工作法”⑤,实行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受理的22件来信来访均得到有效化解,工作做法被省、市检察院和江西日报等主流媒体报道,信访工作部门获市检察院集体嘉奖和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
维护公益更加全面有效。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0份,到期整改率100%,督促修复、治理耕地1200余亩,处理固废垃圾6吨,收缴销毁“三无”柑橘苗木27000余株,办案数量和质效均居全市前列。依托“检察长+”协同机制,开展国土保护、白色污染等专项监督行动,如对废旧农用地膜回收整治进行监督,相关行政单位举办11期塑料污染治理培训班,回收废旧农膜及农药瓶等塑料制品20余吨,获评全市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工作做法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批示肯定。积极拓展案件范围,对钟某非法狩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其承担资源损失费8000元,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有效遏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多发情况。
(三)时刻不忘主责主业,以精进履职打造优质检察产品
刑事检察提质增效。坚持宽严相济,依法不捕27人、不诉53人,决定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8人,如高三毕业生李某因家庭琐事致孪生妹妹重伤,事后真诚悔罪,我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助其顺利进入大学。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⑦,适用办结117件156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15件154人,采纳率93%,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推进诉审衔接,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6次并发表意见。深化检律协作,与县司法局联合出台工作意见,实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参与全覆盖,听取律师意见建议150余条。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受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5件5人,起诉林盛木业原董事长赖某及子公司原总经理高某系列职务犯罪案。刑事检察工作部门被评为全市青年文明号。
民事行政检察稳中有升。树牢精准监督理念,办理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4件。积极构建“检察和解+协作”机制,引导12件诉讼案件在诉前达成和解,减轻当事人诉累。办理各类行政检察案件21件,对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专项检查,核查案件线索36条,发出检察建议7份,现场督促纠正8件,如对某农牧公司非法排污行政处罚案,监督相关部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并向税务机关移送线索,督促征收环境保护税2万元。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⑧,对不起诉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33份,打造了检府联动新模式。
未成年人保护及时全面。持续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8件10人,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6人次,办理全县首例以诱骗、胁迫等手段“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案。注重被害人权益保障,所有涉未成年人案件均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避免反复询问取证对未成年人造成“次生伤害”。坚持以案释法,开展女生防性侵教育专题讲座12次,为1000余名学生拉起了预防性侵的警戒线。推动县委出台《大余县关于加强中小学预防校园性侵害、学生欺凌工作实施方案》,为全县未成年人安全成长给予了强有力的保障。我院被评为全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
(四)时刻不忘强基固本,以坚实定力筑牢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队伍活力持续迸发。优化队伍结构,竞争选拔7名中层干部,组织干警交流轮岗6人次,内生活力充分激发。挖掘内部潜力,每月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青年干警逐一登台,成为干事创业的中流砥柱。注重典型引路,老同志带头坚守一线践守初心,言传身教帮助年轻干警驶入成长成才快车道。强化互学互鉴,检察长带队至江苏常州检察机关互访交流,学习考察报告获县委书记批示肯定。搭建历练平台,选派9人次到县委办、县纪委、市纪委、赣州市院、常州市院跟班学习、办案锻炼,为干警“充电蓄能”。连续5届蝉联全省文明单位,16名干警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党建工作有声有色。创新党建工作方法,以打造勤廉模范机关为目标,建成院内大厅主题浮雕、文化墙、文化走廊等“一层一特色”的党建文化阵地,累计吸引省内外各地10余批次200余人参观学习,成为大余一张靓丽名片。推进党建与业务融合,开拓“检察+直播”普法阵地,根据业务需要设定主题党日活动,每季度围绕党员履职情况评选“一岗三星”,党建在与业务的融合中展现持久生命力。党支部“点亮党建领航灯 实现普法新效能”经验做法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优秀案例。
接受各界监督自觉自愿。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定期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配合专题调研,落实落细人大各项决议决定。广泛接受民主监督,邀请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参与办案40余人次,建立“政协提案+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⑨,如对全县饮用水安全隐患问题提案,转化为检察建议,推动县域饮用水的综合治理,得到县政协主席的批示肯定。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公布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依法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88条;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工作动态、业务信息98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位代表,事非经过不知难,每一点成绩的取得,都得益于县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人大的有力监督、政府和政协的大力支持,以及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热忱关心、支持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县检察院致以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有不少问题和短板:服务大局的意识更强了,但检察业务与经济社会发展融合还不够紧密,思路还不够开阔;更新司法理念的自觉更高了,但离知行合一还有差距,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现象仍然存在;监督办案的力度更大了,但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并未根除,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覆盖面不够,法律监督仍有缺位和不足;干事创业的氛围更浓了,但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本领还跟不上,队伍整体素能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问题就是责任,我们将以更有力的措施解难题、开新局。
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我们将坚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和市检察院各项部署要求,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涵养实干品格,保持奋斗姿态,奋力谱写新时代大余检察事业新篇章,为全面推进大余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稳检察工作时代坐标 。认真落实政法工作条例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把“一切从政治上看”落实到每一项检察工作、每一个案件办理当中。全链条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融为一体,打造特色更加鲜明的党建文化品牌。践行检察机关“为人民司法”的初心使命,在司法办案中落实和维护党的领导,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二)坚持狠抓“九分落实”,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稳字当头,扎实做好检察环节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严惩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积极服务重点工程建设,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最大限度优化营商环境。用足用好宽严相济司法政策,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交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答卷。
(三)坚持践行司法为民,主动回应人民群众期盼。拓展检察为民新渠道,守护群众美好生活。以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为重点,从严打击侵害民生违法犯罪。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检调对接、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妥善化解信访积案。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持续跟进落实最高检一至八号检察建议,协同有关职能部门深化诉源治理。
(四)坚持履行监督职责,助推法治建设更上台阶。以整体业务质效进入全市第一方阵为目标,抓实“四大检察”。健全刑事诉讼工作机制,常态化召开刑事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各方沟通协调。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质量,坚持以专项活动为牵引,以“回头看”方式对监督效果跟踪问效。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深化“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稳妥探索新领域案件,注重办理引领性、典型性案件。
(五)坚持人才兴检理念,锻造堪当重任检察队伍。针对检察队伍年轻化趋向,通过“压担子、出点子、带路子”、“以案促战、以案带训、以案提能”等多形式多渠道,为保障大余经济社会发展储备检察人才。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效,深入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推动管党治党更加“严紧硬”。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单位、省级青年文明号,以典型引领促进整体提升。
各位代表,新征程是充满光荣和梦想的远征。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要求,团结奋斗、忠诚履职,埋头苦干、勇毅前行,推动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余建设的壮阔实践中展现更大作为、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有关用语及案例
一、有关用语说明
1.两项监督:分别指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其中刑 事立案监督可分为监督立案、监督撤案。
2.三个规定: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3.民事支持起诉:指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无法起诉的,经当事人申请,检察院可以依法支持权益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
4.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指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因故暂时未能与被害方达成和解,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主动自愿履行赔偿义务,缴存足额赔偿保证金以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制度。
5.五步工作法:是大余检察探索的控告申诉工作做法,主要是为了化解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分为五个步骤,一是认真阅卷,耐心倾听;二是分析研判,换位思考;三是多措并举,情法兼融;四是注重细节,用心用情;五是加强沟通,跟踪回访。
6.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对于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等具有重要意义。
8.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针对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为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由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9.“政协提案+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指检察机关从政协委员提案中发掘案件线索,通过案件办理,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政协委员从检察机关制发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中梳理出能够转化为提案的内容,共同推动解决公益保护问题。该制度有利于实现监督成效“1+1>2”的效果。
二、有关案例介绍
1.陈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2017年8月初,陈某委托罗某(已判决)为其购买一箱炸药及与炸药相匹配的雷管用于盗采钨矿,并向罗某支付了3600元现金。罗某遂联系赖某(已判决)以3200元的价格购买了8包火工材料,内含20.8千克炸药和100枚雷管,罗某从中获利400元。同年8月28日,罗某接到赖某的提货通知后和陈某一起在县庾岭大道某草地里取得炸药和雷管。2017年9月下旬,陈某使用20根雷管后,认为雷管爆炸力不够,联系罗某要求退换剩余的80枚雷管,罗某告知其联系赖某,后陈某多次联系赖某商量雷管退换事宜。赖某同意换货后,由罗某从陈某处拿回80根雷管给赖某,赖某于2017年10月8日将更换的120枚雷管放置在罗某哥哥家中鸡笼里,后陈某到指定地点取得更换后的雷管。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罗某和赖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移送至大余县检察院,2017年11月1日,大余县检察院审查后要求追捕陈某,后陈某一直在逃。2023年6月陈某到案,大余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赖某诈骗二审抗诉案:2023年1月,赖某使用其妻子网络账号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认识了受害人陈某,赖某为取信于陈某,事先从网络上保存其他女性朋友圈的图片及文案,定期发布在其妻子网络账号上。通过一段时间的聊天,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2023年2月5日至4月2日,赖某以还债、投资理财、网络刷单、父亲生病等理由,骗取陈某共计16.64万元。陈某多次要求进行视频电话或见面,赖某害怕身份暴露,一直找理由推脱。2023年4月6日,陈某到赖某居住的小区要求见面,至此赖某身份暴露,遂告诉陈某聊天照片是虚构的,并想通过还钱的方式进行和解,陈某不接受,后报警。在审查起诉阶段,赖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大余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赖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对赖某依法判决。一审判决后,赖某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大余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赣州市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出支持抗诉决定,抗诉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最终赖某因认罪认罚后无故反悔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申某受贿案:2010年1月至2020年9月,申某利用担任赣州市六大片区建设指挥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建指挥部工作人员、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职员、赣州蓉江新区项目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赣州蓉江新区项目建设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管理服务对象钱款合计47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2023年6月6日,大余县检察院以申某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4.钟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钟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将从网上非法购买的弹簧捕兽夹和报警器,放置在浮江乡某山上(该地属于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白鹇一只、黄麂一只、野猪两只,供自己食用的同时还售卖给本村村民。大余县检察院受案后审查认为,钟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公益损害责任。2023年7月18日,大余县检察院以钟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钟某承担因非法狩猎所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8000元;判令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8月22日,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钟某拘役四个月,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钟某当庭赔礼道歉,缴纳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000元,并在《江西信息日报》公开发表道歉信。
5.督促收缴公租房租金行政公益诉讼案:2023年3月,大余县检察院在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专项监督中发现,辖区内有100余户公租房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租金,其中有20余户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涉及金额数十万元,造成国有财产处于流失状态,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对此,大余县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3月24日,大余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收缴案涉公租房租金,并对辖区内公租房租金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清理。行政主管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完善了租金的催缴措施,建立预警预告机制,通过多种途径明确告知欠缴租金情况和限期缴纳时间,对全县1000余租户租金缴纳情况进行了清理,并补充完善了档案资料,明确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租金150万余元,比去年同期上升20%。该案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