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余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中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非法采伐林木面积21.6亩,砍伐林木蓄积量84.24㎡,导致森林资源被破坏,其行为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院依法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发布《公告》,披露了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公告发布后,该县林业局向县检察院来函,建议将该案移送并由县林业局依据《江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赔偿磋商工作。
该院充分发挥“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用,在与县林业局充分沟通协调后,协助县林业局组织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就李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磋商会上,县林业局、公安局森林分局、生态环境局、检察院,就李某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责任主体、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及赔偿范围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就李某生态修复补植复绿的实施方案进行磋商,促成县林业局与李某双方自愿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李某同意在2023年4月30日前对破坏林地进行修复,确保存活率85%以上。如逾期未按要求补植复绿,则承担林地补植复绿费用52164元。
今年以来,该院充分发挥“林长+检察长”机制作用,加强与县林业局等单位的联动,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领域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督促7个行政主体完成20余万亩林地松材线虫病防治。在4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促成县林业局与林地修复义务人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成功构建起生态修复磋商桥梁,有效推动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持续向好发展。
(图:姚卫东 文:蔡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