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首 页  基本信息  检务指南  检察活动  统计总结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余检简介
机构设置
人员信息
微信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一月入户偷七次 未越四旬五进宫
时间:2025-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十八年间,一次强制猥亵罪,三次盗窃罪,四次进监狱服刑。近日,曾某某被大余县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第五次身陷囹圄。

2024年3月,曾某某刑满释放,身患复发性躁狂症。同年7月4日,曾某某在甲城镇一居民二楼卧室内盗得港币1000元(折合人民币912.90元)。1小时后,来到附近一村民家洗澡后盗走一套衣服。8日,翻墙进入乙乡镇一村民家盗获现金2000元。9日,又翻墙潜入乙乡镇另一村民家窃取现金340元。24日,再次进入乙乡镇第三户村民院中拆除住宅监控后,爬水管进入二楼翻找财物,行窃无果。25日,翻墙进入丙乡镇一村民家盗得现金200元后,因听声响怀疑有人回家,便从楼顶进入隔壁邻居家行窃未果。

鉴于曾某某多次入户实施盗窃,案发时身患复发性躁狂症系限定性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构成累犯,检察机关遂提出上述量刑建议。

(刘翰林)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金莲山大道西端 邮编:3415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