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盗窃案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查,2023年7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乘坐客车从赣州市到达大余县某乡镇,在该乡镇菜市场边上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家大门未关,遂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 500 元,因听到被害人下楼声音,黄某某逃离现场。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有大量前科,于2025年9月6日刚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5年9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损失 500 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累犯等情节,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赖梅芳)